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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民初24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耿金良与李向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金良,李向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2486-1号原告耿金良,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李向前,男,回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金良与被告李向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向前名下宁日立470型挖掘机一台,原告耿金良自愿以其所有的×××的雷克萨斯越野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耿金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李向前名下宁日立470型挖掘机一台;二、依法冻结原告耿金良所有的×××的雷克萨斯越野车一辆车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郭建华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樊夏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