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通洁清洗有限公司与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通洁清洗有限公司,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通洁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莲子塘村东北村民小组“凼田”地段。法定代表人曾建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水花,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唐春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通洁清洗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藤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藤县中意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货款121236.6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变卖所得款分配给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导致本案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藤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作出的(2015)藤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并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庆平审 判 员 胡海生代理审判员 黄建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