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吴江与徐琼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216号申请人:刘吴江,男,1985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申请人:徐琼林,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刘吴江与被申请人徐琼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刘吴江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徐琼林未按时参加调解,刘吴江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吴江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吴江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