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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薛道峰与乔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道峰,乔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383号原告薛道峰,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乔峰,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道峰与被告乔峰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道峰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道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道峰负担。审判员 邱 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春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