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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1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宏光申请执行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光,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659号申请执行人王宏光,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玉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二初字第26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人王宏光办理位于郑州市商城东路9号大宇世茂广场(未来大道东、商城路北)第1幢1单元302号房屋的所有权权属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相关费用依照规定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卫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