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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8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东牧连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沈久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东牧连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沈久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8167号原告:重庆市东牧连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鼎国际A27-1,组织机构代码55201876-X。法定代表人:蔡启军,经理。被告:沈久海,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东牧连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沈久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东牧连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东牧连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重庆市东牧连城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俊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