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民再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贾文、刘兰弟、贾全胜、张丽华、孙占弓、徐牡丹与王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贾文,刘兰弟,贾全胜,张丽华,孙占弓,徐牡丹,王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民再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贾文,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兰弟,女,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系贾文之妻。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贾全胜,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丽华,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占弓,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徐牡丹,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上述六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连恒,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婕,女,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代理人孙飞虹,内蒙古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贾文、刘兰弟、贾全胜、张丽华、孙占弓、徐牡丹与再审申请人王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2)乌前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巴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巴民申字第84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再审申请人贾文、孙占弓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连恒,再审申请人刘兰弟、贾全胜、张丽华、徐牡丹的委托代理人郭连恒,再审申请人王婕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飞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再审审理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巴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及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12)乌前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0404元,给贾文、刘兰弟、贾全胜、张丽华、孙占弓、徐牡丹退还27879元;给王婕退还425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百 灵审 判 员 温晋泉代理审判员 刘瑞臻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俊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