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安新月与卜洪涛、邯郸县顺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新月,卜洪涛,邯郸县顺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安新月。委托代理人:刘站红,河北衡水公正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卜洪涛。委托代理人:葛志安。被执行人:邯郸县顺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靖燕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志安。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汉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野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志与被执行人郝振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晓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颉永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