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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杨东平与张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平,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杨东平。委托代理人许少华,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玲。杨东平与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张玲于2015年9月20日前返还原告杨东平借款10000元;2015年10月31日前返还原告杨东平借款10000元;2016年1月20日前返还原告杨东平借款60000元。二、被告张玲于2016年1月20日前向原告杨东平支付利息8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玲负担。因被执行人张玲一直未履行,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