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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字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女人心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彩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张彩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字8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女人心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耀英。委托代理人:王鹏,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华,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彩金。上诉人东莞市女人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彩金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东莞市女人心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女人心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女人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2元,减半收取为346元,由东莞市女人心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东莞市女人心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692元,多收部分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利鹏审 判 员  蔡劲峰代理审判员  刘 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威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