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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胜营与杨雨山保证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胜营,杨雨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财保68号申请人刘胜营被申请人杨雨山申请人刘胜营与被申请人杨雨山保证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雨山所有的宽城佳丰铁粉精选有限公司股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经审查,申请人刘胜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雨山在宽城佳丰铁粉精选有限公司持有的50%股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玉花审 判 员  刘井臣代理审判员  张淑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秋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