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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梅,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267号原告:李红梅,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毛军,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了原告李红梅诉被告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毛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秋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