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梅,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267号原告:李红梅,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毛军,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了原告李红梅诉被告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毛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秋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