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4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李振华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088号罪犯李振华,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自治县,苗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振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振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6年6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振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振华于2015年9月20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振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振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振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