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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8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高淑梅与付洪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淑梅,付洪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8415号申请执行人,高淑梅被执行人,付洪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法律效力的(2016)冀0202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高淑梅申请执行付洪新民间借贷一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成审判员  赵晓民审判员  刘俊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