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6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齐铎与韩雪桐、巩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铎,韩雪桐,巩欢,天津翔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296号原告齐铎。委托代理人李旭,天津然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雪桐。被告巩欢。被告天津翔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世嘉大厦5-602号。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铎与被告韩雪桐、巩欢、天津翔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铎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