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刑更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韩学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刑更1214号罪犯韩学强,现在河北省隆尧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2006)邯市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韩学强犯抢劫罪、盗窃罪、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4万6千元。2008年1月26日解回加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邯市刑初字第138号,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12年8月经裁定减刑1年7个月。2014年8月经裁定减刑1年1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认为罪犯韩学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学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先后受到考核表扬4次,考核记功2次,2014年度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韩学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学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4万6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绍彬审判员 姜月英审判员 张怀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敬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