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百顺纸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快邦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百顺纸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快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5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百顺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工业园伟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利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剑名,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锦霞,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快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白马先锋路*号******号。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广东百顺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快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邦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百顺公司申请再审称:快邦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运输到指定地点,在运输中造成货物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案涉货物被雨淋湿、有损坏,无法投入市场销售,应当认定货物全损,快邦公司应当按照货物的总价值48539.2元作为百顺公司的损失赔偿给百顺公司。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关于案涉货物的损失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双方当事人对于货物的具体损失数额存在争议,百顺公司主张案涉货物已经构成全损,快邦公司应向其赔偿损失48539.2元,而快邦公司则承认部分货物外包装确有损坏,但损失金额不超过78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前往快邦公司位于东莞市宏海物流园的经营场所内勘验了案涉货物,经勘验仍然无法认定损失的具体数额。经原审法院释明,百顺公司一审期间明确表示不申请对案涉货物的损失数额进行评估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百顺公司对货物的损失数额负有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百顺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案涉货物已经全损,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快邦公司赔偿百顺公司货物损失7800元并无明显不当。百顺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百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百顺纸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 适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冬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