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凌莉与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莉,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凌莉,女,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孙自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凌莉与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瑶劳仲裁字第64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