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4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杜四银与夏明宗、张海波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四银,夏明宗,张海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4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四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明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波。上诉人杜四银因与被上诉人夏明宗、张海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杜四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46元。经原审法院催交后,杜四银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四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军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