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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4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杜四银与夏明宗、张海波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四银,夏明宗,张海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4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四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明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波。上诉人杜四银因与被上诉人夏明宗、张海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杜四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46元。经原审法院催交后,杜四银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四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军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