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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章启忠与房国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启忠,房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377号申请执行人章启忠。被执行人房国荣。申请执行人章启忠与被执行人房国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现房国荣租赁房屋已腾空,金钱给付已部分执行,建议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房国荣,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淑芹助理审判员  孔立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