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章启忠与房国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启忠,房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377号申请执行人章启忠。被执行人房国荣。申请执行人章启忠与被执行人房国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现房国荣租赁房屋已腾空,金钱给付已部分执行,建议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房国荣,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淑芹助理审判员 孔立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