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锋与刘志伟、韩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刘志伟,韩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2民初763号原告:王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尼俊宝,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伟,男,汉族。被告:韩晓红,女,汉族。原告王锋诉被告刘志伟、韩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锋及其委托代理人尼俊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志伟、韩晓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锋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23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现金5万元,约定每月利息3000元,2015年4月18日,被告又以上述理由向原告借现金45万元,约定每月利息127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本息未付。现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法律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被告刘志伟、韩晓红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锋与被告刘志伟系朋友关系,刘志伟与韩晓红系夫妻关系。刘志伟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两次向王锋借款,并给王锋出具借条两份,其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到王锋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每月利息叁仟元。借款人.刘志伟.2014年6月23日;借条.今借到王锋现金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每月利息12750.00元(壹万贰仟柒佰伍拾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10月1日归还本金。借款人:刘志伟.2015年4月18日。后因刘志伟迟迟不归还借款,引起原告诉于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刘志伟欠原告王锋借款共计50万元属实,有刘志伟出具的借条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刘志伟应予偿还,并应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原告自愿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没有超出相关法律规定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志伟与韩晓红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夫妻二人应共同偿还。刘志伟、韩晓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志伟、韩晓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锋借款50万元及利息(其中5万元借款自2014年6月23日起,45万元借款自2015年4月18日起,利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至履行之日)。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刘志伟、韩晓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敢自成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焕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