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杨朝敏诉绵阳市宏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敏,绵阳市宏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杨朝敏,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宏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海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正强,男,汉族,生于1952年7月6日,住绵阳高新区。杨朝敏申请执行绵阳市宏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绵阳市宏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建筑面积为2169.83平方米的厂房;轮候查封了执行人刘正强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永兴镇华裕路居委会1幢1层(建筑面积44.28平方米)、5-6层(333.12平方米)房屋。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较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朝刚审 判 员 范 晋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