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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赵井新与刘忠军、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井新,刘忠军,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2786号原告赵井新,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籍贯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达牛镇大田村02组,现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李小青,三河市天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忠军,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西小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667741480Y。法定代表人宋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晓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组织机构代码80162859-4。负责人苏少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巍,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井新与被告刘忠军、被告三河市中实亿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井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井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瑞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