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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四海与王桂春、赵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海,王桂春,赵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2590号原告:李四海,男,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定远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桂春,男,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定远县人,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赵锦芳,女,1963年5月5日生,汉族,定远县人,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四海诉被告王桂春、赵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严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较为复杂,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严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支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