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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高瑞云与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瑞云,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舞民初字第980号原告高瑞云,女,生于1982年5月16日,汉族,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彦亭,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舞泉镇张家港路。法定代表人王炎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豪,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瑞云与被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瑞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彦亭,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亚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瑞云诉称,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原告在银川市购房时,发现个人信用被列为“黑名单”,无法贷款,后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证属实,原告从被告处查询得知,被告的下属单位章化信用社于2008年4月29日、2008年5月12日分别办理二笔贷款,借款人均为原告,而原告从未向被告及其下属单位贷款。被告将原告列入“黑名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被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辩称,原告分别于2008年4月29日、2008年5月12日在被告处以借款人的身份借款2万元、2万元,合计4万元,担保人均是孙广新,借款期限1年,该两笔借款分别有原告签署的借款申请书及借款合同,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因此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在银川市购房时,发现个人信用被列为“黑名单”,无法贷款,后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证属实,原告从被告处查询得知,被告的下属单位章化信用社于2008年4月29日、2008年5月12日分别办理二笔贷款,借款人均为原告名字办理。借款逾期后,被告将原告的个人身份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黑名单。原告在银川市办理购房贷款未果后,多次与被告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对落款日期为2008年4月29日、2008年5月12日的《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借款人处“高瑞云”的签名是否为原告高瑞云所写进行鉴定。2016年1月29日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公专司鉴中心(2015)文鉴字第12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漯河市农村信用社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中落款日期为2008年4月29日、5月12日的《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单位(人)处“高瑞云”签名笔迹不是高瑞云所写。本院认为,根据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豫公专司鉴中心【2015】文鉴字第1269号,鉴定意见书的签订结果,可以认定被告在原告未在其单位贷款并逾期的情况下,将原告的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两笔逾期贷款违约记录,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道歉方式以被告给原告书面道歉为宜,道歉内容需经原告认可或经本院审查。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问题,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损害,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原告高瑞云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违约记录予以消除(分别为2008年4月29日在章化信用社贷款2万元、2008年5月12日在章化信用社贷款2万元)被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高瑞云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原告认可或经本院审查。驳回原告高瑞云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伟宏审 判 员  王 斐人民陪审员  李合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危莉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