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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2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孔小秀与封丘县宏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吕红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封丘县宏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孔小秀,吕红伟,赵培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2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宏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回族乡后荆乡村。法定代表人杨化祥,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小秀,女,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城关乡汪寨村**号。委托代理人郭彩红,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城关镇黄池路***号*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冯利,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红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培芳。上诉人封丘县宏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小秀、吕红伟、赵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民初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本院按照各方当事人二审提供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于2016年6月7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分别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6月21日9点30分在本院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16年6月21日被上诉人孔小秀按照本院传票确定时间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而上诉人封丘县宏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按照封丘县宏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化祥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中的送达地址,本院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该邮件于2016年6月17日被退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封丘县宏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自动撤回其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封丘县宏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封丘县宏基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黄天文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源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