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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7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纵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纵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786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纵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57号南海新闻中心大XXX室,工商注册号码:440682XX228。法定代表人:李景勋。委托代理人:黄莉,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才,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中心城区君景花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XXX9X。法定代表人:胡晖。委托代理人:郑春艳,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黎志,该公司法务人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纵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月3日签订了关于欧浦城市花园项目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原告在佛山电视台(狮山、罗村)TVB频道,为被告的城市花园项目进行播出宣传,发布期限为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29日止,广告费用为88552.8元。合同还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总额的100%即88552.8元;如被告逾期未支付广告费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应付未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原告损失的,应予以补足。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分文未付。被告拖欠广告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广告款88552.8元及支付违约金10980.5元(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计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至2016年5月3日为10980.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我方收到发票后才付款,原告开具发票的时间是2016年1月22日,我方实际在4月份才收到发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及时开具发票给我方,故我方不存在违约。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信息,用以证明双方诉讼主体资格。2.广告发布业务合同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1月3日签订了广告业务合同,合同就相关事项作了约定。3.广告播出证明2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广告播出义务。4.发票(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开具发票,但是被告一直未支付广告款。被告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合同没有异议。对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根据合同要求2015年12月31日前付款,但原告开具发票的日期是2016年1月22日,我方实际收到是4月份,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及时提供发票及广告播出证明,我方不存在违约,因为合同约定只有提供了发票后被告才支付广告款。被告没有举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发布广告,广告内容为欧浦城市花园,发布媒体、频道为佛山电视台(狮山、罗村)TVB,发布期限为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19日,合同金额为88552.8元;付款方式为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有效发票后,在2015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支票、汇款等方式支付款项;如被告逾期未支付广告费的,原告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未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应予补足等。合同还附有广告发布的细则。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2016年1月22日,原告开出发票。被告未付款致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广告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遵照履行。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支付约定的广告费88552.8元给原告。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双方约定广告费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又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广告费的,须按未支付金额的每天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同时,合同注明被告付款的前提条件为原告开具有效发票后。本案中原告开出发票的时间是在2016年1月22日,交付发票需要一定的合理期间,本院酌定为5日,故被告应在2016年1月27日前支付款项。被告未能付款,应自2016年1月28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因此可能遭受的损失,本院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三计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欧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纵视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88552.8元及以尚欠广告费从2016年1月28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4.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3.25元,被告负担800.92元并于履行上述义务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函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