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晨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晨龙实业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2051号原告陕西晨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号中铁现代物资交易中心新交易楼***室。注册号610000100120499。法定代表人柯振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蔚,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艳丽,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1724451026。法定代表人郭跃立,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晨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晨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308.5元,剩余7308.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逯 涛代理审判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