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30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指向与黄建龙、汪清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指向,黄建龙,汪清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260号申请人:李指向(曾用名:李志向),男,汉族,1970年8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被执行人:黄建龙,男,汉族,1956年1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被执行人:汪清山,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申请执行人李指向与被执行人黄建龙、汪清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黄建龙、汪清山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6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指向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02民初1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相  逢代理审判员 古丽倩·艾本代理审判员 艾 克 帕 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