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金亮与刘红军、李万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亮,刘红军,李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938号申请执行人陈金亮。被执行人刘红军。被执行人李万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亮与被执行人刘红军、李万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等待处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