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尉某某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昌刑初字第00210号罪犯尉某某,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昌图县平安堡镇刘家村六组。罪犯尉某某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实际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四年。罪犯尉某某的家属以罪犯尉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2016年6月16日,经辽宁省新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罪犯尉某某经诊断:1、高血压3级(很高危);2、2型糖尿病;3、双眼底动脉硬化。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三(4)条之规定,并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材料。罪犯尉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尉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审判员孙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佟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