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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102号原告曹某某,男,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子洲县马蹄沟镇党家峁村020号,居民。被告韩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韩伙场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