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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终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同山与陈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同山,陈俊丽,曲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同山,现住通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俊丽,现住通榆县。原审被告曲丽珍,现住址不详。上诉人李同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常忠仁审 判 员  杨剑虹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慧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