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民终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同山与陈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同山,陈俊丽,曲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同山,现住通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俊丽,现住通榆县。原审被告曲丽珍,现住址不详。上诉人李同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常忠仁审 判 员 杨剑虹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慧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