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劲舵与陈秋、柯桂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劲舵,陈秋,柯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2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刘劲舵,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0038。被执行人:陈秋,男,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535。被执行人:柯桂莲,女,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1028。申请执行人刘劲舵与被执行人陈秋、柯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6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721执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文政审 判 员 王小湖代理审判员 谢镓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