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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存堂、何巧玲、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存堂,何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锦绣庆丰实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组织机构代码67412714-7。法定代表人智世杰,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组织机构代码67949813-1。法定代表人杜福林,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存堂,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被执行人何巧玲,女,汉族,住河南省浚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豫E119**、豫E186**、豫EM55**、豫EM77**的汽车四辆。二、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