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2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昌霞与顾成、刘文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霞,顾成,刘文巧,顾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646号原告李昌霞。委托代理人马林,江苏蒋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成。被告刘文巧。被告顾海平。原告李昌霞与被告顾成、刘文巧、顾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李昌霞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守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