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执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城关镇崔家河第一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旬邑县城关镇崔家河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197-3号申请执行��薛某某,女,2010年8月3日生,汉族,住旬邑县城关镇,村民。法定代理人孙某某,女,198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村民。系薛某某之母。被执行人旬邑县城关镇崔家河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崔某某,该组组长。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旬邑县城关镇崔家河村第三村民小组(2016)陕0429执197号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3)旬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4400元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74.56元(赔偿款4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14.56元,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邑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