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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61号原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233730627。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勇,系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丰南镇兰庄村东。注册号130282000006131。法定代表人:刘旭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5元,由原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军富代理审判员  马德龙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毕双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