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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执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临安市於潜担保有限公司、临安天目制茶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安市於潜担保有限公司,临安天目制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5执2445号申请执行人临安市於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安天目制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53270-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0031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临安天目制茶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临安天目制茶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安天目制茶有限公司(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临安天目制茶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樟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献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