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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安民与利鑫商贸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民,安康市利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829号原告孙安民,男,汉族,1946年6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万寿中路。被告安康市利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鑫商贸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教场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学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安民与被告利鑫商贸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安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孙安民承担。审 判 长 杨 明 波人民陪审员 赵 莲 华人民陪审员 汪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泽一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