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胡德庆与张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庆,张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藏0102民初266号原告胡德庆,男,汉族,1971年5月24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马序芳,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三明,男,汉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四川省营山县。原告胡德庆与被告张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群英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德庆与委托代理人马序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三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德庆诉称,2014年12月2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0000元,约定每月按3分计息。2015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3000元。2015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以上本金及利息,但被告找各种理由拖延,甚至不接电话。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三明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0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三明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被告张三明向原告胡德庆借款3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胡德庆现金300000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每月按3分计息,计每月9000元大写玖千元。身份证512924196903111078,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西街93号1单元2号”尾部由被告张三明签字捺印确认。当日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户名622848387036896070胡德庆的账户内现支285000元。2015年1月29日,被告张三明向原告胡德庆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胡德庆现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计息每月按3000元,512924196903111078。”尾部由被告张三明签字捺印确认。当日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户名622848387036896070胡德庆的账户内现支100000元。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二张、录音光盘、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材料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张三明向原告胡德庆借款属民间借贷,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及行政法规,属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胡德庆持有被告张三明出具的借条二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通话录音光盘中被告张三明对借款本金4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上述证据间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原告作为出借人已将借款本金400000元交付被告,被告应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履行还款义务。现该借款还款日已至,被告仍未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借贷时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2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定最高限额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三明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三明缺席,并不影响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三明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胡德庆偿还借款400000元。被告张三明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胡德庆支付借款利息102000元。如果被告张三明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由被告张三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受理费(开户行:建设银行冲吉路支行,账号:54001043636050003380),上诉于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群 英审判员 格桑曲珍审判员 索朗普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达瓦平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