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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文安县起华板厂与魏俊瑜、魏俊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起华板厂,魏俊瑜,魏俊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550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起华板厂。经营者刘福生,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魏俊瑜。被执行人魏俊娟。文安县起华板厂申请执行魏俊瑜、魏俊娟买卖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1026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文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