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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5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雷英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英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1443号原告:雷英俊,干部。代表人:张立业,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宇,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住所地:乐亭县金融街15号。代表人:XX,经理。诉讼代理人:郭凤科,该公司员工。原告雷英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英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英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其他诉讼费/元,共计人民币1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