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兰英与山西钱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郭晓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兰英,山西钱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郭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财保20号申请人李兰英。被申请人山西钱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钢园路73号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A区孵化器C座308室。法定代表人陈亮田,经理。被申请人郭晓勇。申请人李兰英与被申请人山西钱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郭晓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钱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郭晓勇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8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申请人李兰英与担保人门维德共同共有的位于太原市滨河东路(南段)28号1幢2单元11层1101号房屋一套、担保人门维德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85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兰英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钱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郭晓勇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8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兰英与担保人门维德共同共有的位于太原市滨河东路(南段)28号1幢2单元11层1101号房屋一套。三、冻结担保人门维德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8500元。申请人李兰英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