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民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通榆县海燕粮贸有限公司与李明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榆县海燕粮贸有限公司,项XX,孙X,王XX,李XX,鞠XX,于XX,杨XX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6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通榆县海燕粮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廷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绳海深,通榆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XX,女,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通榆县开通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女,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乾安县大布苏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79年5月4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长汀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通榆县开通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鞠XX,女,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XX,男,1979年3月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通榆县瞻榆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女,1969年3月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通榆县开通镇。上诉人通榆县海燕粮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燕粮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国君审 判 员 杨剑虹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慧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