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祝桂荣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桂荣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刑初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桂荣,女,1957年8月22号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大专文化,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户籍地焦作市解放区,系河南黄河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河南千百万投资有限公司、山东聚宝阁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广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牛红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学新,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以焦检公诉二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桂荣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传武、闪峰出庭支持公诉,投资群众代表张继雷、闫建华、赵纯才、被告人祝桂荣及其辩护牛红江、马学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5日,被告人祝桂荣在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236号远大南北苑(北苑)1号楼5号房成立河南千百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千百万公司)。该公司成立后至2014年5月,并未实际经营其工商登记所允许的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业务,而是通过公开宣传,以高息为诱饵,采取与社会公众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的形式,非法集资共计93148.3896万元(其中新增52938.696万元)。祝桂荣明知其经营的河南黄河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人公司)等连年亏损,不具备还款能力,仍将千百万公司集资款中的大部分用于归还投资群众的本金和利息,少部分用于黄河人公司等进行生产经营,给投资群众造成23192.2598万元损失。2013年12月份,祝桂荣在明知千百万公司已无法再吸收到群众投资的情况下,又先后于2013年12月、2014年3月在山东省济南市成立山东聚宝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宝阁公司)、在甘肃省兰州市成立甘肃广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并采取与千百万公司相同的模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集资款中的大部分用于还本付息及归还债务,小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给投资群众造成1956.6916万元损失。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1、印章等物证;2、委托投资协议等书证;3、证人张某1、张某2等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8、赵某的陈述;5、被告人祝桂荣的供述和辩解;6、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桂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祝桂荣辩解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是单位犯罪;2、被告人祝桂荣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被告人祝桂荣有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没有前科、没有挥霍、隐匿集资款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5日,被告人祝桂荣在焦作市解放区解放中路236号远大南北苑(北苑)1号楼5号房成立千百万公司。该公司自成立至2014年5月,并未实际经营其工商登记所允许的业务,而是通过公开宣传,以高息为诱饵,采取与社会公众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的形式,非法集资共计93148.3896万元,退还合同本金金额67978.805万元,支付该本金的利息8995.0563万元,未退还合同本金金额25169.5846万元,支付该本金的利息1977.324825万元。祝桂荣明知黄河人公司、河南博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研生物)、焦作市现代健康体检中心(以下简称体检中心)连年亏损,不具备还款能力,而将千百万公司集资款中的大部分用于归还投资群众的本金和利息以及偿还债务,将少部分用于上述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给投资群众造成23192.2598万元损失。2013年12月份,被告人祝桂荣在千百万公司已无法再吸收到群众投资的情况下,又先后于2013年12月、2014年3月在山东省济南市成立聚宝阁公司、在甘肃省兰州市成立广丰公司,并采取与千百万公司相同的模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集资款中的大部分用于还本付息及归还债务,小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其中,聚宝阁公司共集资955.4万元,返还本金201万元,支付利息4.254万元,支付未返还本金的利息54.9069万元,其他形式返还1.89196万元,给投资群众造成697.6011万元;广丰公司集资1348.42万元,支付利息89.3295万元,给投资群众造成损失1259.0905万元。综上,千百万公司、聚宝阁公司、广丰公司共给投资群众造成损失25148.9514万元。至今尚有14074.429万元债权未收回,其中黄河人公司13527.029万元、博研生物428万元、体检中心39.4万元、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中心60万元、陶维娜20万元。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祝桂荣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1证实,千百万公司以一定的利息吸收社会群众的资金,然后再将资金提供给黄河人公司使用。我是千百万公司的出纳,负责将千百万公司的集资款打到黄河人公司的银行账户。集资款绝大部分都转给黄河人公司,一部分支付员工工资以及支付投资客户本金和利息。(2)证人肖某证实,千百万公司成立的时候,祝桂荣告诉我注册资金是假的,并让我担任经理,公司的资金管理由祝桂荣和张某1负责。公司通过公开宣传以1.5分至2分的利息对外融资,投资合同用款企业处盖有博研生物的印章。祝桂荣说千百万公司的资金用到黄河人公司,并说博研生物和黄河人公司都是她的,这样做就是逃避法律责任。2014年3月,祝桂荣让我去广丰公司上班。广丰公司融资来的钱一部分用于支付客户的利息,剩余的钱都由秦某1打到宋某1的账户上,再由宋某1把钱打到黄河人公司。投资合同是祝桂荣安排宋某1盖好公章从焦作拿到兰州的。投资合同上盖有黄河人公司的印章和祝桂荣的印章。(3)证人李某1证实,2011年5月祝桂荣说她注册了个千百万公司,我介绍肖某给祝桂荣当总经理,千百万公司主要是从事融资业务。(4)证人孙某1证实,我在千百万公司做的账目分为外帐和内帐,外帐是虚假的,主要是应付工商、税务,内帐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审计用的帐是内帐。我在月末的时候把每天需要支付客户利息明细、到期需要退单的明细和业务员名下投资客户的明细交给张某1、李某2、许庆庆,让他们负责打款。张某1、李某2、许庆庆负责千百万公司资金的保管和调配。黄河人公司、博研生物、博研贸易、体检中心等四家公司都在千百万借过钱。因为这四家公司都是祝桂荣的,资金都归祝桂荣支配,祝桂荣说这些钱都用于黄河人公司。刚开始我将这些借款记到了黄河人公司的名下,后来为了便于查清资金的去向,就将每个公司的钱分开记录了。(5)证人祝某证实,2009年时我是黄河人公司的股东,但没有出资,2011年时,黄河人的股东有周际伟、范新福、武晴元、张某1、王春安、杨某4、杨文保、祝桂荣及其。2011年,祝桂荣没有就是否成立千百万公司开过股东会,也没有和我他股东说过该事。成立聚宝阁公司、广丰公司时,我不知道是否召开过股东会。黄河人公司借千百万公司的钱,我根据祝桂荣安排将千百万公司的月资金流水统计表交给祝桂荣。(6)证人桑某证实,孙某1的工作是做账,张某1、李某2、许庆的工作都是收取投资款以及支付到期投资客户款,给黄河人公司转款是由张某1负责的。(7)证人李某2证实,我在千百万公司的工作是往电脑里输入投资客户的信息以及张某1不在公司的时候,负责给投资客户打利息。张某1通过网银将钱打到我的银行卡上,我再依据孙某1给的一张表支付客户利息。2013年秋季,支付利息的工作由许庆负责,许庆用他的个人银行卡支付投资客户的本金和利息。(8)证人李某3证实,2011年3月,祝桂荣想在焦作市成立一家投资公司来解决黄河人公司的资金问题,她是人大代表,不适合做投资公司的法人,也不想让其他人知道投资公司和黄河人公司的关系,便让我做法定代表人。祝桂荣拿我的身份证办理了投资公司的有关手续,期间,祝桂荣通知我到工商专业分局,在千百万公司的法人代表处签了我的名字。我不知道千百万公司的注册资金及前期装修等资金的来源。祝桂荣没有给我讲过成立山东聚宝阁公司、兰州广丰公司的事情。千百万公司以一定的利率吸收社会群众的资金,然后再提供给黄河人公司使用。(9)证人安某、王某1、孙某2、郞清雅、李某4、聂某、樊某、张某3、范某等人证实,千百万公司是一家通过公开宣传以一定的利率向社会群众吸收资金的公司,虽然投资合同上盖的博研生物的印章,但资金实际上都用到黄河人公司。(10)证人张某4证实,2013年12月23日,我用李广先的身份在济南注册成立聚宝阁公司,我是总经理。公司以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的利息率向社会吸收资金,为黄河人公司融资。我和黄河人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月利率是二分,我挣利率差。融资的钱全部打到黄河人公司宋某1的账户上,客户需要返还的钱,也是由宋某1再打到我的账户上。(11)证人宋某1证实,2014年1月份,祝桂荣安排我办了三张银行卡,其中建行卡是聚宝阁公司的张某4进账用的。聚宝阁公司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8日共转入8089448元。2014年4、5月份,祝桂荣安排我去聚宝阁公司见了张某4和李某1,我在张某4拿出的一沓资料在上面盖了公章。2014年3月份,祝桂荣派我广丰公司工作,负责接受广丰公司的资金。2014年6月,祝桂荣让我带去了100多份广丰公司加盖有黄河人公司的印章的空白合同书。广丰公司吸收的存款都先进入到秦某1的个人银行账户,再由秦某1账户转入我个人银行账户,我再根据祝桂荣的安排将存款转入指定账户,大多数存款都给了黄河人公司使用,其中还有一部分资金返还给广丰公司。(12)证人张某2证实,账本上记载的聚宝阁公司、广丰公司与我发生的业务是真实的,宋某1给我打的钱都用于黄河人公司的正常经营。自我在黄河人公司任出纳到现在.黄河人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太好,从2011年5月份至2014年10月份,亏损应约是6300万元,具体亏损金额以黄河人公司的账目为准。千百万公司、聚宝阁公司、广丰公司成立时,祝桂荣没有给我说过这三家公司的事,直到黄河人公司出事后,我才知道祝桂荣还有这三家公司,之前祝桂荣给我说进入黄河人的钱都是她自己的钱;黄河人公司的重大事项都是祝桂荣说了算。(13)证人闫某证实,聚宝阁公司是受黄河人公司委托,在济南市通过公开宣传进行融资,客户通过该公司在黄河人公司投资。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上盖有聚宝阁公司和黄河人公司的公章。聚宝阁公司从2014年1月份开始吸收客户的投资,公司的集资款都按照张某4的要求把钱汇给一个叫宋某1的账户中。(14)证人高某1证实,聚宝阁公司面向社会融资,融资的钱主要是投资到黄河人公司。投资客户把理财款交上后,我把款项存到张某4的银行账户上或客户直接把款转到张某4的银行账户内,按照张某4的要求把钱汇给一个叫宋某1的账户中。委托理财协议书上加盖有黄河人公司和山东聚宝阁公司的印章,黄河人公司的公章是总经理张某4提前盖好的。(15)证人李某5、刘某、杨某1等人证实,聚宝阁公司就是一家通过公开宣传以一定的利率向社会群众吸收资金的公司。委托协议理财协议书上加盖有借款方黄河人公司和委托借款人聚宝阁公司的印章。(16)证人秦某1证实,2014年3月,祝桂荣派肖某、宋某1、祝保善和我到广丰公司任职,我是公司的出纳,肖某任总经理。广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祝桂荣,受黄河人公司控制,人员工资、日常开支都由黄河人公司提供。广丰公司的实际业务只有一项,就是以高额利息吸收存款,转而投资给黄河人公司。客户的存款都是先进到我个人银行账户,然后我转到宋某1的个人账户,再由宋某1将这笔款按祝桂荣的指令用于黄河人公司。(17)证人张某5证实,2014年5月初,祝桂荣让我去管理广丰公司,广丰公司受黄河人公司控制,公司人员工资、日常开支都由黄河人公司提供。公司的业务是以高额利息吸收民间存款,投资给黄河人公司。2014年8月之前,吸收的资金全部存入财务人员秦某1的个人账户。8月之后,都存入了公司的兰州银行和中国银行。公司吸收的存款都转入黄河人公司办公室主任宋某1的个人账户。每个月黄河人公司会把给客户的利息返还给广丰公司,再由广丰公司支付给客户。(18)证人蒋应秀证实,广丰公司是通过公开宣传向社会吸纳存款。客户把钱交给公司后,再将钱汇到宋某1的账户上。从2014年10月8日起,都转到李爱苓的账户。蒋应秀提供的张某5的账号以及公司财务室电脑备份的广丰公司的实际存款客户登记表证实,广丰公司的对公账户、宋某1的焦作市中国银行账户号以及自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10月23日存款、退还利息、剩余款项情况。(19)证人侯某、杨某2、杨某3、张某6、郑某、石某1等人证实甘肃广丰公司是通过公开宣传以一定的利率向社会群众吸收资金的公司。(20)证人朱某证实,自2012年3月1日到2014年12月份,黄河人公司实际累计亏损约4000万,每月平均亏损约110万元。2012年3月份以后,每月我都给祝桂荣反映公司的亏损的情况,祝桂荣说正在努力做市场,但是到现在公司的市场也没有做好。(21)证人秦某2证实,黄河人公司每个月都在亏损,从2013年7月份开始,工人的工资不能正常发放。黄河人公司在马作信用社贷款1100,在中国银行贷款1190万、郑州银行贷款500万;用博研生物的名义、以黄河人公司的土地和厂房做抵押在马作信用社贷款6000万,以博研贸易公司的名义在马作信用社贷款340万,以体检中心的名义在马作信用社贷款340万,祝桂荣以个人名义,用森林半岛一处商铺抵押贷款600万元。秦彩虹提供的祝桂荣及其黄河人公司等的贷款统计表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社团借款合同、社团借款抵押合同补充说明、社团借款抵押合同、黄河人公司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银行承兑担保协议书,证实情况同上。(22)证人邱某证实,自我去黄河人公司,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是太好,产品的销售量不高,公司一直在亏损,每月大概亏损100多万元,具体数字以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准。(23)证人罗某证实,自我到黄河人公司上班到2014年10月我离职,黄河人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太好,员工工资在2013年10月份之后不能正常发放,偶尔还有人去公司要账。(24)证人高某2证实,从2011年开始,体检中心就开始拖欠员工的工资、医保、社保等。体检中心的财务人员将每个月的财务报表向祝桂荣提供,每一笔大项支出都需要经过祝桂荣签字,祝桂荣知道体检中心的盈利及亏损情况。(25)证人宋某2证实,我于2006年3月份去体检中心工作,中心亏损多,盈利少,具体状况以体检中心的账目为准。(26)证人王某2证实,体检中心每年都是亏损,我不定期的向祝桂荣提供体检中心的财务报表,祝桂荣对体检中心的情况是非常清楚。(27)证人李某6证实,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黄河人公司作担保,在中国银行焦作山阳支行贷款700万元。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连本带息共偿还713万元,黄河人公司至今还未偿还其公司的这笔贷款。焦作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动产抵押登记书、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特种转账传票、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协议书、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股权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等,证实情况同上。(28)证人孙某3证实,中国银行山阳支行贷款给黄河人公司500万元,到期后,黄河人公司有本金490万元及罚息没有偿还;焦作市中小投资担保公司为黄河人公司作担保,贷款700万元,到期后,焦作市中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将这笔贷款的利息和本金全部偿还。中国银行焦作山阳支行出具的证明及借据存根、动产抵押登记书、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贷款还款凭证(10万),证实情况同上。(29)证人张某7证实,黄河人公司以我东厂土地做抵押,在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信用贷款1100万元,贷款期限1年,但至今未偿还这笔1100万元贷款的本金。(30)证人李某7证实,祝桂荣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信用社的贷款,现在共计7278.51万元没有偿还。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业路信用社”(原“马作信用社”)出具的证明及借款借据、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社团借款合同、存款凭条、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等,证实的内容与张某7、李某7的证言一致。(31)证人于某证实,河南鼎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黄河人公司作担保,在郑州银行贷款500万元,到期后,公司代黄河人公司偿还本金500万元。黄河人公司贷款时向我公司交了75万元保证金,还有425万元本金没有偿还。郑州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抵押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反担保(保证函)、保证金扣划通知书等,证实情况同上。(32)证人石某2证实,祝桂荣以我名下位于焦作市山阳区长恩路1528号房产作抵押,在河南中兴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还。河南中兴典当有限公司出具的当票、房产抵押权证等书证证实情况同上。(33)证人邵某证实,我借给祝桂荣及黄河人公司36万元,至今未还。(34)证人魏某证实,我借给祝桂荣及黄河人公司200万元,至今未还。(35)证人张某8证言及借条证实,黄河人公司欠我529.63万元,其中479.63万元是工程款,50万元是借款。(36)证人杨某4证实,2014年9月份,我以自己和亲戚的四套房产作抵押向朋友借了300万元,后转借给祝桂荣及黄河人公司,但是黄河人公司至今未还。(37)证人杜某的证言及借据、收据证实,祝桂荣欠其175万元钱未还。(38)证人段某的证言及协议书、借款及担保协议、保证书等证实,我借给祝桂荣款1400万元至今未还。祝桂荣将解放中路650号、650-1、650-2、650-3、650-4号商业用房、体检中心四楼自建房(没有房产证,不需要过户)过户给我,辉龙花园1号楼108、208号房屋以及长恩路1528号门面房没有给我过户。(39)朱某证实,黄河人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都是祝桂荣一个人说了算,黄河人公司资金的使用都是由祝桂荣统一安排。(40)范新福证实,我原系黄河人公司股东,没有出资,黄河人公司也没有就成立千百万公司召开过股东会议,也没听说过成立千百万公司的事情。黄河人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都是祝桂荣一个人说了算。(41)杨文保证实,我原是黄河人公司的股东,但没有出资,都是祝桂荣出钱。2011年成立千百万公司时,黄河人公司没有召开过股东会议。(42)王春安证实,祝桂荣让我顶个名做黄河人公司的股东,但我没有出资,也从没有参加过黄河人公司的股东会议,也没听说过成立千百万公司的事情。(43)武晴元证实,我在黄河人公司期间,祝桂荣说黄河人公司想运作上市,需要凑够9个股东,让我临时担个名字,并说公司别的员工也临时担个名。我没有出资,也从没有参加过黄河人公司的股东会议,也没听说过成立千百万公司的事情。(44)张某1证实,我并不知道我是黄河人公司的股东。二、投资群众陈述及相关书证(1)李某8等40人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等书证、李春桃等14人的投资合同证实,千百万公司向群众公开宣传其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通过与受害人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方式,以给付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非法骗取受害群众集资款的事实。(2)王蕴环等70报案人的合同书、借据、委托理财协议等书证以及其中47人的询问笔录证实,聚宝阁公司通过与投资群众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的方式,以给付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非法骗取受害群众集资款的事实。(3)王始成等114人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合同书、收据、委托理财协议、承诺书证实,广丰公司向群众宣传其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通过投资群众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的方式,以给付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的事实。三、书证(1)聚宝阁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实聚宝阁公司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社会经济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2)广丰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实,广丰公司经营范围是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服务、票据中介、金融机构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项目投资与投资管理、企业投资咨询等。(3)宋某1的记账本(现金流水账)证实,聚宝阁公司转入宋某1的建设银行卡8089448元;广丰公司转入宋某1的中国银行卡13883096.5元。(4)黄河人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出具的借据证实,黄河人公司通过本公司指定宋某1的个人账户共收到聚宝阁公司6692625元,聚宝阁公司当时直接扣除利息金额为127375元,实际借款为6820000元。(5)2013年12月17日的借款协议证实,聚宝阁公司借给黄河人公司3000万元,月息2分。黄河人公司将本公司价值5000万元的办公大楼4683.05平方米,抵押给聚宝阁公司做担保。(6)2013年12月17日的授权委托协议书证实,黄河人公司授权聚宝阁公司在山东省为黄河人公司吸收民间闲散资金,用于生产和经营,所吸收的资金必须汇入宋某1的账户上。(7)委托理财协议、借据等书证证实,黄河人公司委托聚宝阁公司按照理财协议书的方式收取理财人的理财款并支付本金和利息。四、鉴定意见(1)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豫世会(2015)会鉴字第46号”司法案件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证实,千百万公司自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累计吸收合同本金金额93148.3896万元,其中新增合同本金金额52938.696万元,续约合同本金金额40209.6936万元;退还合同本金金额67978.805万元,支付利息合计10972.381125万元,其中已归还合同本金利息8995.0563万元,未归还本金利息1977.324825万元,未退还合同本金金额余额25169.5846万元。涉及人数2854人,合同金额23058.41万元,其中报案群众提供的报案合同最早日期为2012年9月25日签订。千百万公司2011年05月至2014年05月共计支出金额为11472.659116万元。其中:支付利息10972.381125万元、职工工资263.0288万元、福利费39.9444万元、办公费等20.32246万元、招待费23.5764万元、车辆使用费9.5747万元、管理费等78.85万元、其他费用64.981231万元;借款金额为14074.429万元,尚有14074.429万元未收回(包括黄河人公司、博研生物、体检中心)。(2)山东新永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鲁新永信专审字(2015)第060号”专项审计报告证实,聚宝阁公司自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13日,向不特定群众吸收公众存款人数70人,涉及新增存款本金955.4万元,以现金等形式返还利息59.1609万元,其他形式返还1.89196万元,尚未返还693.34714万元。(3)甘肃立信浩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甘立浩审字(2015)第002号”司法会计鉴证报告,证实广丰公司宋某1的账户(账号26×××29),与广丰公司对公账户、秦某1个人账户有银行账务往来,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0月16日期间,广丰公司对公账户、秦某1向公司宋某1账户汇入14510789.24元,宋某1经该账户转出金额14003278.6元。截止2014年10月,有报案群众114人,涉及投资金额合计13484200元,实际损失金额合计12590905。(4)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豫世会(2015)会鉴字第073号”司法案件鉴定意见书证实:1、黄河人公司2011年度净利润额为213341.38元,2012年度净利润总额为-13026085.23元,2013年度净利润额为-17623215.01元,2014年度净利润额为-8884420.53元,2015年1-2月净利润额为-965753.77元。2、祝桂荣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转入黄河人公司资金132,067,622.00元;宋某1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9月26日转入黄河公司资金7,503,665.57元;其中用于黄河人公司相关经营支出4,483,682.67元。(5)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豫世会[2015]会鉴字第074号”司法案件鉴定意见书证实,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8日,聚宝阁公司转入宋某1建行卡(账号17×××18)内资金合计8,089,448元;2014年3月25日至2014年10月8日,广丰公司转入宋某1中行卡(账号26×××29)内资金合计13,883,096.50元。(6)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豫世会[2015]会鉴字第072号”司法案件鉴定意见书证实,博研生物2011年度净利润总额为-1,203,871.42元,2012年度净利润总额为-929,410.48元,2013年度净利润总额为-1,403,493.51元。2014年度1-10月净利润总额为-3,485,354.89元。(7)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豫世会[2015]会鉴字第075号”司法案件鉴定意见书证实,体检中心2010年度净利润总额为216,353.10元。2011年度净利润总额为-259,454.55元。2012年度净利润总额为-686,113.15元。2013年度净利润总额为36,360.09元。2014年度1-10月净利润总额为-223,108.04元。五、被告人祝桂荣的供述2008年8、9月份,我成立了黄河人公司。黄河人公司成立的时候的股东是我和丈夫杨文保,2010年黄河人公司准备上市,股东需要9个人,我就临时拉了周际伟、范新福、武晴元、张某1、王春安、杨某4、祝某;2012年股东剩下周际伟、范新福、祝某和我;2014年股东变更为我和祝某,祝某没有出资,实际还是我在经营。2008年至2010年黄河人公司一期基础设备投资,共计投资几千万;2011年5月至2013年底时黄河人公司二期工程一共投入7000万元的设备,建设办公楼等投资5000万元。2011年,我申报1.6亿元的新项目,但是银行贷款不好贷,我就想成立一个投资担保公司,解决黄河人公司的项目筹建问题。2011年5月8日,我成立了千百万公司。公司实际负责人是肖某,主要业务是替黄河人公司筹集资金。千百万公司一共向社会群众募集资金2.8亿元,黄河人公司实际用款1.9亿。2013年12月份,黄河人公司资金特别紧张,银行贷款也贷不出来,从担保公司也借不来钱,投资客户一直在要钱,在种情况下,我和李某1于2014年1月在山东济南成立聚宝阁公司,总经理是张某4。前期我给了张某4几万块钱启动资金。成立聚宝阁公司的目的主要是解决黄河人公司的资金问题,其次支付投资客户的本金和利息。聚宝阁公司的合同是李某1参照千百万公司的合同制作的,合同上黄河人公司的公章,是张某4经过我的同意加盖的。利率的具体情况不清楚,李某1给我报过,我同意的,聚宝阁公司一共融资了800万左右。这些钱都用于黄河人公司购买原材料,支付千百万公司投资客户的本金以及聚宝阁公司的支出。广丰公司是我2014年3月份从乔丰收手里购买的,公司的会计是秦某1,总经理先后是肖某、张某5、刘双益。广丰公司从事的业务是融资,给投资客户出具的合同是肖某制作的,盖有黄河人公司的印章。广丰公司一共融资大概1000万元,一部分用于黄河人公司购买原材料,一部分用于广丰日常开支,还有一部分返还千百万部分投资客户的本金。广丰公司吸收的资金全部存到秦某1的银行账户上,然后再由秦某1将资金打到宋某1的银行账户上,最后我根据需要安排宋某1将资金打到黄河人公司、广丰公司和千百万公司的银行账户上。黄河人公司的情况是宋某1先将资金打到出纳张某2的银行账户上,然后张某2再将资金打到黄河人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上。广丰公司的情况是宋某1将资金打到秦某1的银行账户上。千百万公司的情况宋某1将资金打到许庆庆的个人银行账户。宋某1收到聚宝阁公司、广丰公司的钱后,有时当面给我汇报,有时打电话给我汇报。2011年成立千百万公司的时候没有开过股东会,也没有给其他股东说过成立千百万公司的事情,其他股东也没有出过资。2014年成立聚宝阁公司、广丰公司时也没有召开过股东会,也没有给祝某说过这事,祝某也没有出过资。我名下的资产有黄河人公司、体检中心、焦作市建业森林半岛两间门面房(总共700多平方米)、焦作市远大南北苑南苑4号楼1单元21号(2004年按揭购买)、焦作市解放区玻璃球北边一套103平方米的房子、一辆80多万的路虎车(被医保中心的秦雨生抢走)。除了远大南北苑的房子,这些资产全部都在银行抵押。2010年,黄河人公司借孙福安70多万,(2012年左右),黄河人公司借翁冬冬100多万,2014年7、8月份借魏某200万元,借王仕昌100万元,借郑桂荣40万元,借赵长胜600万元,这些钱用于黄河人公司的生产。借杜某、杜习强兄弟250万,于2014年8月底和9月底共计还了大概70万,还有180万元左右没还,这些钱用于还中信银行的贷款了。借冯莹莹800万元,一部分用于买原材料,另一部分用于给群众兑付本金和利息了,现在大概还有500多万没还。借杨某4(实际上是借段爱利的)3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给群众兑付2%的本金,100万用于黄河人。借中兴典当100万元,这笔钱被良象投资公司直接扣走了。借张某850万元,这笔钱用于千百万公司给群众兑付本金和利息。2013年4月底借秦雨生60万元,这笔钱用到黄河人公司,2014年7、8月份秦雨生来催款,开走了一辆路虎车。还有小额借款记不清了,都是以黄河人名义出的借条,大概有2500万元左右。从兰州和济南投资公司的钱进入黄河人公司的有800多万。2014年3月份,我用博研公司名义在马作信用社贷款6000万元,这笔钱由黄河人公司做担保,还了农业银行修武县支行2500万,焦作中信银行1000万,解放区玻璃球那个信用社360万,郑州一家担保公司400万,我其余的钱用到黄河人公司一部分,还投资客户的本金和利息一部分。博研生物基本上是维持现状,体检中心是一个非盈利性机构。黄河人公司名下的所有资产都已经在银行做了抵押,无法再在银行贷款,在焦作已经没有办法吸收资金,所以只好在外地成立担保公司吸收资金来继续黄河人公司项目的最后完成。另外,为了稳定焦作市的老百姓,也给老百姓退还一部分的利息。这期间是黄河人公司投入项目再建阶段,不可能产生效益,谈不上利润,最多顾上工人的工资。只有建好以后,才能产生效益。产生效益后会将老百姓的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六、综合证据(1)祝桂荣的户籍证明,证实祝桂荣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2)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立案决定书,证实立案情况。(3)焦作市解放区人大常委会出具于2014年10月14日出具的关于依法对祝桂荣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我执行代表职务的许可,证实决定许可依法对祝桂荣采取强制措施,暂时停止我执行代表职务,并报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确认。(4)到案经过,证实祝桂荣来到山阳公安分局经侦队投案情况。(5)发破案经过,证实发破案情况。(6)查封、冻结情况,证实本案查封冻结情况。(7)物证印章、账本等,证实案件的情况。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能证明案件的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祝桂荣及其辩护人认为祝桂荣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理由,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祝桂荣明知黄河人公司、博研生物、体检中心连年亏损,且黄河人公司的资产均已在银行抵押,根本没有归还能力情况下,隐瞒真相,公开宣传,通过千百万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千百万公司无法在焦作吸收资金的情况下,又在山东和甘肃分别成立聚宝阁公司和广丰公司继续吸收群众资金,且吸收来的资金大部分由于归还集资群众的本息和支付三家担保公司的办公费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祝桂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群众损失25148.9514万元,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祝桂荣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人祝桂荣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单位犯罪问题,经查,千百万公司、聚宝阁公司、广丰公司均系祝桂荣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祝桂荣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桂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群众损失25148.951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祝桂荣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桂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扣押的涉案物品和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随案移送的河南黄河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祝桂荣印章予以没收。四、河南千百万投资有限公司、山东聚宝阁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广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投资到河南黄河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3527.029万元、河南博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428万元、焦作市现代健康体检中心39.4万元、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中心60万元及借给陶维娜20万元系赃款,予以追缴,返还投资群众。五、本案其他赃款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集资群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元成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张雪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宝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