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2民初5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强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强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5118号原告周某。被告强某甲。原告周某与被告强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俊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和被告强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其与强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强��乙,自女儿出生以后,强某甲对其态度改变,恶言恶语,漠不关心,强某甲在经济上不公开,对家庭不尽照顾责任,因此双方产生矛盾,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周某与强某甲离婚;2、女儿强某乙由周某抚养,强某甲依法负担抚养费;3、无共同财产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强某甲负担。被告强某甲答辩称,其与周某感情尚可,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周某和强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强某乙。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故周某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周某和强某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强某乙,双方的婚姻��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婚后虽为家庭生活发生矛盾,是因双方婚姻生活中缺乏沟通、交流、缺乏理解所致,双方应积极沟通化解矛盾,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相包容,以家庭和女儿的利益为重,和好是有可能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周某要求与强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周某和强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汤俊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