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振花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2409号罪犯刘振花,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1日作出(2002)一中刑初字第27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振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3日作出(2002)高刑终字第62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1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9年5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12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12月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6月16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刘振花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4次,2015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振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振花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振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