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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胡国正、李松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正,李松林,李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948号申请执行人胡国正,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松林,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福生,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河民初字第27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松林、李福生��行存款6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