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0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孙桂菊与被执行人王光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菊,王光彬,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孙桂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光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牛庄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乔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桂菊与被执行人王光彬、乔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819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楠 来自: